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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讲述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取得专利权

时间:2022-12-14 11:27:26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接下来将由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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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简介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起重机械及物料输送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2022 年 4 月 28 日,该公司在其网站“行走轮箱系统 DRS 和 DRS-M”产品网页页面上(网址:https://www.demagcranes.com.cn/chanpin/qudong/xingzoulunxilie/xingzoulunxiangxitong-drs-he-drs-m)发布了“获得专利的对齐固定装置”、“经过专利认证的机械磨损显示可以识别行走轮当前的磨损情况”、“获得专利的非对称式可分割外壳”等有关专利广告内容。当事人宣传的上述产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内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也没有依法取得专利权或授权专利权使用。当事人网站(网址:www.demagcranes.com.cn。)是宣传当事人生产销售商品及企业相关内容,网上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发布并进行日常维护,当事人是广告主。

  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或授权专利权使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属于发布虚标专利的违法广告行为。

  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讲述典型意义

  《广告法》出台后的长期内并不被重视,违反广告的广告行为比比皆是,广告市场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缺乏有效审查与监督,近些年随着《广告法》及《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不正当的竞争的广告行为遭到处罚,对规范国内广告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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